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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章 南下[3/3页]

  就产地征收,一税之后,任其通行全国,不再重征,以其合一物一税之原则。”眼镜男说道:“其中,面粉统一特别税之征课范围为凡国内所产机制或由国外运入之面粉含有盈利性质者,均征收面粉统税,非机制面粉则不予征收;面粉统税之税率按5%计征,以桶为课税单位,如本国机制面粉运销国外者,则于出口时每桶退还统一特别税2.5%;本国机制面粉于包装出厂时就地征收,国外输入之面粉,则在海关代收。此项税收,总署预计可达百万元之数,盖因面粉乃民食所资,贫富所必需也,故税金巨多。”htTΡδ://WwW.ЪǐQiKǔ.йēT

  “木材、棉布、食盐三种统税之征收类似面粉统税。其中,棉布统税按品质(棉纱支数)分为两大类,甲类税率6%、乙类税率4%,于产地工厂就地征收,以匹为课征单位,出口时照例退还一半税金;食盐同样以桶为单位征收,税率5%,出口时退还一半税金;木材税率按品质分甲乙丙三等,税率分别订为5%、4%及3%,出口时照例退还一半税金。这三类商品,总署预计可征得约八十余万元,加上面粉统税,故此次拟征收的统税总额应可突破180万元大关,收获可谓良多。”

  “嗯,统税有180余万,烟酒税有60多万,加起来不少了,可以干很多事情了哇。那么这遗产税呢,怎么说?这可也是重头戏了啊!”王炎问道。

  说实话,站在他的立场上,是不太喜欢遗产税这种东东的,盖因这是在从他身上刮皮,难以忍受。不过,这次税务总署提出的所谓遗产税,和他想象中的遗产税大不相同,甚至说起来殊为可笑,因此他也就勉强同意了,且料想通过应该不会有太大阻力。

  “古罗马时,即有遗产税,即课遗产价值之5%,作为战士之养老金。中世纪欧陆诸国,领主继承人欲继承爵位和产业,需向上级领主缴纳金钱;领民死时,其继承人同样需向领主缴纳实物或金钱,此即谓中古封建时代之遗产税是也。”眼镜男又介绍起了此番新增的第三种税,只听他说道:“吾国史上概无遗产税征收之普遍状况,故此番拟订条例时,参考中外,决定设立吾国之遗产税,区别于欧陆诸国。据总署1678年秋订立之《遗产税条例》四则规定,遗产税课征范围为无子女立嗣者,其嗣子女承受后者之财产时,应依该条例缴纳遗产税,以为承受财产确定权利之证明。至于税率,则规定凡承受数额逾二千元之遗产,应缴纳5%税率之遗产税;数额逾十万元者,应缴纳税金10%。此外,嗣父之债项及丧葬费用、嗣子女应需之教育费用,可先酌量扣除。条例最后规定,若承继人隐匿不报,所立继书、遗嘱、承继议约或分家书等,均无法律效力。若呈报不实,其隐匿之部分为无效。当然如果将遗产捐赠于公共事业者,自可免税。”

  “嗯,这遗产税订得还算符合实际,考虑到了国情。”王炎评论道:“在我们国家,如果连亲生子女也要征收遗产税的话,大部分国民怕不是要跳脚,阻力甚大。只收嗣子女的税,民间看起来还算可以接受,只是这样一来,怕是收不到几个钱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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